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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6]26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1996-05-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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