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字[1996]04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6-04-12 | 生效日期:1996-04-01 |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