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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6]04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6-04-12 生效日期:1996-04-01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4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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