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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7]23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05-04 生效日期:1997-05-04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
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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