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7]5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7-04-28 生效日期:1997-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