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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36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6-20 | 生效日期:1996-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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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上报1996年度上级管理费计划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6]16号),经审核,现通知如下: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中1995年度提取5790万元,1996年度提取6526万元,允许其所属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1、附件2)。该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凡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规定扣除标准执行,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总公司管理费年终节余部分,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1、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995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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