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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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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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国税函[1996]469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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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1996-08-02 |
生效日期:1996-08-02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通知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4月召开了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旨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统一政策、分别管理的格局下,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工作。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在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之后,召开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对强化涉外税收管理和推进征管改革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在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方面达成了以下五个共识:
一、县(市、区)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直属征收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征收管理权限不得下放到农村基层征收单位;
二、各类嫁按型外商投资企业、均应纳入涉外税收机构管理;
三、直接管户的市、地和县级涉外税收机构为一线征收单位,其人员配各可不受机关行政管理人员编制的限制;
四、在税收征管改革中,涉外征收机构可以在统一的征收厅中单设涉外税收窗口,受涉外分局领导,并与征收大厅双重管理;
五、涉外税务稽查,凡单独成立涉外分局的地方,内部要设立专职稽查部位,全面负责所管户的税收检查工作。尚未成立涉外征收分局的地方,由其上一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或征收分局直接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检查;也可由当地稽查部门统一负责检查,但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涉外税收审计、检查规程,满足涉外税收管理的需要。二是在涉外税收征管改革方面下发了《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精神贯彻及时、措施得力,工作抓得扎实。上述五个“共识”、一个“通知”。为新形势下涉外税收工作提出了一个新思路。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鲁国税发[1996]4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其经验,进一步做好涉外税收工作。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化涉外税收征管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