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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1996]49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08-16 生效日期:1996-08-16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调低退税率前签订的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继续执行原退税率的请示》(深国税发[1996]290号悉。关于你地区出口企业要求对其1995年5月底前签订合同并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准予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对你地区出口企业出口的大型成套设备有及大宗机电产品(具体出口企业名单、合同号及出口金额清单附后),在1995年底以前报关离境的,仍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准予按14%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其中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项目,其税收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014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深圳市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出口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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