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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8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2-17 | 生效日期:1996-02-17 |
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帮助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凝聚力,考虑到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所属资产100%控股的、承担油品中转、资源配置任务的19户直属企业(名单附后),自1996年起两年内,仍统一暂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直属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就地实施监管。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直属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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