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1996]86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6-02-17 | 生效日期:1996-02-17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120号)转发给你局。请根据中国和阿富汗政府于1972年7月26日在喀布尔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家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阿富汗阿利亚纳航空公司开通喀布尔——塔什干——乌鲁木齐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