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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38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7-07 生效日期:1995-07-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乙烯产品退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函发[1995]102号),对出口企业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乙烯产品出口的退税问题,我局意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自1994年起,由过去的免税还贷,改为财政定额返还归还贷款,尽管形式是有所变化,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在出口退税上不能开新口号。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收购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乙烯产品,不论是直接收购还是从国内流通环节收购,出口后一律不予退税。《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出国际事业公司所属齐鲁、扬子、大庆分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072号)依然有效。
  二、对1994年以来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予以收回或者扣减其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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