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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启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32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6-12 生效日期:1995-06-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我局组织力量研制了出口退税计算机软件管理系统,并与海关总署研究改进了报送单电子信息传输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在对软件启用前,各地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尽快接收海关总署提供的出口企业代码、商品代码、贸易性质代码、关别代码。上述代码统一存储在我局信息中心传递海关信息的通讯专用计算机上(端口地址:20012171)
取出数据的方式:
   (一)出口企业代码
文件名:xxxx.dat(xxxx:行政区划代码)
存放目录:g:\hg\xxxx(行政区划)
如:北京出口企业代码c:\hg\1100\1100.dat
沈阳出口企业代码 c:\hg\2101\2101.dat
   (二)公共信息
文件名:商品代码 shangpin.ch
贸易性质代码 trade.ch
贸易国别代码 country.ch
country.en
关别代码 custom.ch
存放目录; c:\hg\public
    二、各地对接收到的出口企业名单及代码(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后新的“三资”企业,下同),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关于请确认所管辖的出口企业的函》(国税流函[1993]009号)的要求进行确认整理,并将确认的出口企业名单及代码通过x.25分组交换网传输上报我局信息中心,文件名改为“xxxx.new”,通讯条件不具备的,可通过软盘邮寄。
    三、税务系统加入公共数据分组交换网工作已基本完成,大部分税务机关顺利地调用了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但是,也有少数税务机关尚未加入公共数据分组交换网,直接影响了利用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因此,尚未加入公共数据分组交换网的地区应积极配合计算机通讯管理部门,尽快加入公共数据分组交换网。
    四、各地须在每月10日以后及时调用我局提供的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与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进行核对。为了便于我局及时研究解决核对中存在的问题,各地须以今年5月的电子数据为例,对出口企业的报关单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在8月底前将核对的情况、核对不上的原因、解决的办法等书面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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