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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京九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农税字[1995]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1995-06-16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鄂财农税发〔1995〕 406号《关于京九铁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问题,我部已在〔93〕财农税字第15号《复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京九铁路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的批复》中作了明确规定:京九铁路用地由办理征地手续的各铁路工程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征税范围问题,我部〔91〕财农税字第 3号文已有明确规定: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的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此之外的生产、生活用地均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请按我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执行,计征税额标准按照你省目前实际执行平均税额确定。
  三、京九铁路联络线、京九铁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征收问题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请你厅组织力量,做好该项目税款的征收工作。如经屡催不交,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 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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