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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份涉税风险提示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2007-12-29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
    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512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变化:实际管理机构界定旨在保护税收权益;纳入预算的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合理”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广告宣传费按销售收入的15%扣除,当年未扣除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间接抵免有利企业“走出去”;高新技术企业按领域划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9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收入也要缴税;股息、红利持有12个月以上免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为减免税起始年度;特别纳税调整强化反避税手段;汇总纳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改颁布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修订了1987年发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风险提示:新旧条例相对比,有几个显著的变化。一是新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四倍左右。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了征税范围。三是减免税政策有变化,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免税被取消,但仍保留了减税优惠。四是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管法》,征收机关由原来的财政机关改为地税机关。
    三、六部委联合发文,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
    2007年11月21日,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文件,对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涉及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风险提示:社会团体的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收入等;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应该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费行为均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财务隶属关系到财政部门购领和使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社会团体的各项收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征税的,应到指定税务主管部门购领和使用相关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四、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出台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风险提示:自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和免税核销申报,以免因经验不足造成损失;对于小规模纳税人6种类型的出口货物不予免税。其中包括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等,对上述出口货物应征税,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免税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应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相符。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可按免税办理;如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应当按征税处理。三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请,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四、《保险业专用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
    风险提示:保险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五、规范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
    2007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文件,从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已做调整。
    风险提示: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无法在此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开具仍按国税发[2006]102号第4条规定执行。
    六、明确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7年11月20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文件,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风险提示:准予扣除的房屋原值按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来确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明确《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2007年3月2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求是》杂志社等单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5号)文件,规定《求是》杂志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风险提示:通信行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其他没有专门发文审批的行业扣除标准为2%,超过该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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