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17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4-27 生效日期:1995-04-27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082号)收悉。根据协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增,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请按此原则处理你省外商投资企业向私立培正商学院的捐赠。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