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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珠海市华城工业发展公司与珠铁实业发展公司合资兴建珠联综合楼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10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3-08 生效日期:1995-03-08
 

  你省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反映珠海市华城工业发展公司与珠铁实业发展公司合资兴建珠联综合楼有关税收问题,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通知如下,请你局转达该局遵照执行,并督促该局抓紧税款入库工作。
  一、关于营业税
  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称,珠海市华城工业发展公司(简称华城公司)所要提走的1800万元“利益”,属于华城公司从综合楼的分成销售收入中取得的投资利润。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此利润应先在珠联综合楼所在地即珠海市拱北区还原成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因此,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拱北分局将其还原后确定营业额,并计征营业税的处理是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的。
  二、关于所得税
  按所得税条例规定,华城公司在提走1800万元之前,应在拱北预缴所得税。分回湖南后,还要按其总公司--湖南进出口总公司的适用税率确定是否补税。因此,拱北分局关于所得税的处理意见及具体计算数额,均符合所得税法规定。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定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已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请你局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处理华城公司土地增值税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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