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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09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3-07 生效日期:1995-03-07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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