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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5]12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03-25 生效日期:1995-0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国已同43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有35个协定已正式生效执行。为全面了解协定的执行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协定执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从1995年开始,各地须向总局报送协定的执行情况。现将避免双重征税执行情况报表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填制报表,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附件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一)、(二)及附表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附件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一):
居民、常设机构、利息年度:
居民情况常设机构(PE)情况利息情况特许权备注(*)
项目提出审核工地*工提供劳代表处或代理人征税*使用费
1.如为综合申请同意为我程合同务合同办事处租用其他合同,既公个居民合构总构免税包括销售国家出具同成同成机器设备司人证明数PE合同设备情况又包括按装、调试等                                     售后服务,可并入劳务合同填报数字,然后在构成常设机构栏填报数字。                              
2. 利息免税合同指符合协定免税的金融机构,并附报同我方签订合同对方免税金融机构中、英文名称。
3.国家栏可填写国家序号。合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二):劳务报酬年度:独立个非独立个人劳务艺术家和教师和研学生和实  
备注(*)项目人劳务担任运动员究人员固定达到征我居民常设机监事征税免税从事个人国家税期雇主付构附酬人数*劳务报酬基地个人酬人数个人公司项目人数征税人数
1 艺术家和运动员免税项目需符合协定规定条件,如填报免税项目,请附报执行项目的有关依据。
2.国家栏可填写国家序号。
 
附表:国家序号表
1  日  本  16  意大利    31  蒙 古
2  美  国  17  荷 兰    32  匈牙利
3  法  国  18  原捷克    33  马耳他
4  英  国  19  波 兰    34  阿联酋
5  比利 时  20  澳大利亚    35  卢森堡
6  德  国  21  南斯拉夫    36  韩 国
7  马来西亚  22  保加利亚    37  俄罗斯
8  挪  威  23  巴基斯坦    38  巴 新
9  丹  麦  24  科威 特    39  印 度
10 新加坡   25  瑞 士      40  毛里求斯
11 芬  兰  26  寒浦路斯   
12 加拿大   27  西班牙  
13 瑞  典  28  罗马尼亚  
14 新西兰   29  奥地利  
15 泰  国  30  巴西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报表按协定的结构顺序共设十个栏目,各栏目的填制说明如下:
  一、居民情况
  该栏的设置旨在提供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及个人的居民身份情况,以确定是否经过审核,以及可否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同时,了解我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1.本栏的居民申请、审核情况可根据《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审批情况填写。
  2.我方居民证明情况,根据签发的我国居民身份证明填写。
  二、常设机构
  该栏的设置,旨在了解同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适用协定的情况,特别是掌握判定和征管上有一定难度的项目。因此,本栏依据经营形式的不同,仅分为四个项目,即工地、工程合同、劳务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以及代理人。
  1.合同栏填列范围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如属综合性合同,既包括销售机器设备,又包括售后安装、调试等服务,可在劳务合同栏目内填列。
  2.本栏应根据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实际注册登记情况,参照协定有关规定分析填列。
  三、利息
  本栏“利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包括从公债、债券取得的所得,及其溢价和奖金。“免税合同”适用于同我所签税收协定含有免税条款的国家,说明利息受益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其中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时,缔约双方应对该利息相互免税,因此,填列此栏应附有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各种版权、专有技术或专利、商标、设计、或者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情报所支付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按照使用的是“硬件”还是“软件”,分设“租赁设备”和“其他”两栏。
  五、独立个人劳务
  本栏目的在于了解同我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个人在我国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的征税情况。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对独立个人劳务征税与否,其判定标准分为两个步骤,其一是看其在我国内有无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其二看其在无固定场所的情况下,在境内作业时间长短。为区别上述两种情况,本栏下设“固定基地”和“达到征税期个人”两栏。
  六、非独立个人劳务
  本栏目的在于了解同我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个人在我国受雇取得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的征税情况。此类雇员在我国是否征税,从协定角度讲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别:一是在我国停留时间;二是看其报酬是否由我国居民支付;三是看其报酬是否由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应区别不同情况分析填列。在外国公司或企业经营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的情况不在本栏统计。
  七、董事费
  本栏了解同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居民个人作为我国居民公司董事会成员取得报酬的征税情况。填列本栏时,应根据税收协定的不同规定注意将董事会成员兼公司其他职务取得的报酬与董事费加以区别,分析填列。
  八、艺术家和运动员
  本栏了解同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居民个人来我国从事文艺、体育活动表演,从我国取得报酬的征税情况,按其报酬归属个人和公司不同而分别填列;免税项目需根据协定关于符合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或公共基金资助等条件填列。
  九、教师和研究人员
  本栏了解同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个人来我国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所取得报酬的征免税情况,判定是否免税需按协定规定条件确定,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看其是否在政府承认的教育或科研机构服务;二是看其在我国的停留时间。因此填列此栏需作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十、学生和实习人员
  本栏了解同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个人在我国学习或实习取得款项的征税情况。本栏反映内容,由于学生取得款项的形式较多,就其款项是否征税各协定差异也较大,因此本栏只要求反映个人从事劳务取得报酬的征税倩况。是否征税,其判定也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在我国停留时间;二是取得的报酬是否达到协定规定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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