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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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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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国税发[1994]27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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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1995-01-03 |
生效日期:1995-01-0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的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征税申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情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
请依照执行。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的货物,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纳税人登记号”栏,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登记号填写。
三、本表“经济类型”栏,按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煤气,供水及商业分别填写。
四、本表“销项税额”中的有关栏次,按下列要求填写:
(一)“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货物、应税劳务、视同销售”,分别填列。“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二)第一项“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包括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不开发票的销售额)。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