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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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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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国税发[1994]25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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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1995-01-07 |
生效日期:1995-01-0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随着新税制和征管法的实施以及正在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汇报表”等六种报表已不能适应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为此,总局对这套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表式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有关事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报表纸张规格:36.5cm×25.5cm
三、报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直接向总局征管司报送报告表。
四、报送时间:年报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半年报为当年的半年结束后30日内报出。
鉴于1994年度报表为更新后首次报送,为保证报表质量,报送时间特定为1995年2月底前。
五、报表中“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栏,均暂填报合计数。
六、各地报送报表时,应附报简要的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对本地的重大案件还应附报案例。
七、要层层建立报表汇审制度。从县列市、省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说行汇审。总局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并对汇审的结果进行评比,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
附件: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略)
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略)
四、《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略)
五、《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略)
六、《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