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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2007]94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08-01 生效日期:2007-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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