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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7]910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2007-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精神,充分发挥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作用,现就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机构的设置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法对外设置的直属机构。
   (二)直辖市所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按所属区、县国家税务局级别低半格设置。直辖市城区稽查局视不同情况既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也可跨区设置。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副处级。跨两个以上区设置的稽查局,级别为正处级。跨区设置稽查局的,相关区局不再设置稽查机构。
   (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正处级。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正科级。跨两个以上区设置的稽查局,级别为副处级。跨区设置稽查局的,相关区局不再设置稽查机构。市所辖正处级县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副科级,内设机构为副股级。
   (四)市(地、州、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为副处级,内设机构为副科级。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副科级,内设机构为副股级。跨两个以上区设置的稽查局,级别为正科级,内设机构为正股级。跨区设置稽查局的,相关区局不再设置稽查机构。
   (五)县(市、旗)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副科级,内设机构为副股级。
    对于县(市、旗)和地级市城区国家税务局工作量及人员较少、稽查工作已上收到市(地、州、盟)统管的,县和市区局可不再设置稽查机构。
   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6个,分别为办公室或综合科(股)、综合选案科(股)、检查科(股)、案件审理科(股)、案件执行科(股)、举报中心。管辖范围广、纳税户多、跨城区设置的稽查局以及城区不设稽查局的地级市(及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纳税户数量及税源状况可适当增设1-3个检查机构。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单独设置举报中心,其工作职能划入办公室或综合股,可以挂举报中心牌子。
   二、上报审批和备案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报税务总局审批的具体内容
   1.省、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设置的稽查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2.市(地、州、盟)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稽查机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二)报税务总局备案的具体内容
   市(地、州、盟)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稽查局内设机构数量、名称、级别和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机构设置是加强稽查工作的基础,各级国家税务局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按时、按规定做好规范国税系统稽查机构设置工作。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规范机构成果。要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维护机构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设立机构、更改机构名称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照国税发〔2004〕12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稽查机构设置方案,于2007年10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附件:稽查机构设置一览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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