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政字[1994]第195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12-30 | 生效日期:1994-12-3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 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