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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税政字[1994]第195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12-30 生效日期:1994-12-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 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1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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