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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份重要新规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2007-08-31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2007-8-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7]94号,2007-8-1)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发生与退保业务相关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80号,2007-8-1)
    保险公司退保业务发生之前已实际支付的与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退保业务发生之后再支付与该退保业务相关的佣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810号,2007-8-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843号,2007-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光大环保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不含垃圾处理费和增值税退税收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应协鑫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7]816号,2007-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宝应协鑫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7]840号,2007-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南京协鑫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3号,2007-8-3)
    我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6月3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5年10月1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9.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7]92号,2007-8-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上海、浙江三省(市)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872号,2007-8-7)
    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其居民国(地区)与我国(内地)签订的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订的税收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的,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无偿援助国家环保总局履约中心业务用房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877号,2007-8-9)
    根据(财税〔2002〕2号)和(财税〔2005〕13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89号,2007-8-15)
    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在本期依据保险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大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余额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小于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2007-8-20)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0号,2007-8-20)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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