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94]财税字第09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12-16 生效日期:1994-12-16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自19941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