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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政字[1994]20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12-29 | 生效日期:1994-12-2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林业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
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 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不是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原木、原竹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征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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