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7-11-30 |
生效日期:2007-11-30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71号,2007-11-2)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7号,2007-11-2)
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77号,2007-11-2)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4.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0号,2007-11-16)
自2007年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5.海关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予以征税(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1号,2007-11-1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是否征收出口关税的问题,经商财政部、商务部同意,现公告如下: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税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6.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6号,2007-1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自2007年1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7.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第81号,2007-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8.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4号,2007-11-21)
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的丁苯橡胶(涉及海关商品编号4002191100、4002191200、4002191900和4002199001),海关按照2.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9.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2007-1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48号,2007-11-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件),2007年度可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