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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2007]337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07-03-16 | 生效日期:2007-03-16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5号)收悉,批复如下:
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是2003年在江苏省常熟市(属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1000万美元(其中实际到位外资13004.999万美元),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镀锌不锈钢板、彩涂不锈钢板、新型建筑用墙体材料及配套件,属于从事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且回收时间长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的规定,同意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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