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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4]14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6-09 生效日期:1994-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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