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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5-10 生效日期:1994-05-10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二、个人取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属于下列情况,纳税人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扣缴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税的,必须于今年5月底前补报纳税。
    四、扣缴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扣缴手续,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向纳税人支付应纳税款项(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须于支付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1日起7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五、纳税人或扣缴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偷逃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按规定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七、纳税人和扣缴人有违反税法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
    (三)纳税人偷税,扣缴人采取不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罚金)外,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再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罚金)外,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为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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