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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函发[1994]66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4-12-21 | 生效日期:1994-12-21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
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
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
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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