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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4]12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4-25 生效日期:1994-04-25
 

    接你区藏政函[1994]3号文,关于要求将驻区外企业的所得税回西藏缴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所税应就地缴。考虑到你区的特殊情况,经与关部门及地区协商,同意你区提出的意见,即继续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所得
税回西藏缴纳的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请你区税务机关,将驻区外企业的名单通知所在省(市、区)税务机关,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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