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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4]10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4-21 生效日期:1994-04-21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帐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一、企业已收到的资本金,并已按规定的记帐汇率记入有关资本帐户的,不得因汇率并轨或波动调整资本帐户帐面余额。
  二、企业有关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年初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月1日公布的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原记帐本位币帐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应单独反映,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掇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五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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