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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己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二)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字[1994]019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04-06 生效日期:1994-04-06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等少量货物的,其年初存货在今年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
    (三)因动用年初存货而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准予抵扣已征税款=(期初存、其末存-货余额、货余额) 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年初存货余额公式中的期初、期末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条前两项规定,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存货余额,均为不含已征税款的金额。
    二、关于如何确定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问题
    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以下简称年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应按国税明电[1993]070号所附《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的统一规定确定。即:不仅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外购的生铁、钢锭、废钢铁、钢坯、钢材的已征税款,还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其他外购项目的已征税款,其扣除也应按14%或10%执行。
    三、关于1994年取得以前年度购货发票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明电(1994)001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期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购货物计算进项税额。鉴于目前企业之间债务拖欠情况仍较为普遍,相当一部分企业去年购货的发票在今年2月1日以前无法取得,因此不再以今年2月1日为期限,凡在今年6月底以前取得该项购货发票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均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今年6月底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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