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94]财税字第01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04-11 生效日期:1994-04-11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电力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5年底止暂减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减税期间,对发电厂增值税定额税率暂定为每千千瓦时3元,对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2%。从1996年1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依照执行。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