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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4]49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3-09 生效日期:1994-03-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法规,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烧油特别税。为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努力做好烧油特别税取消后的清理结算工作。
  二、关于纳税人拖欠烧油特别税的处理法规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力量,做好烧油特别税的清欠工作。凡属应缴未缴的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
  考虑到烧油特别税税源相对集中,欠税户少额大的实际情况,对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单位,应订出分期缴税计划,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一般应在一九九四年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税款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单位,各地国家税局的征收机关应逐户严格审查,经核实列明申请减免原因,酌情提出减征、免征的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免照顾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应纳税款追缴入库。
  各地在报送审批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告时,都应按照《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表式附后,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税务分局决定表格各栏大小)所列要求填列,一并附送。
  附件:1.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
      2.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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