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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4]068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3-09 生效日期:1994-0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现对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交通部所有直属企业,应执行《令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交通部直属的上海海运(集团)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大连海运(集团)公司应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分别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行规定。
    三、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第二公路工程局、北京中交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及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是交通部直属的第三产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第三产业有关税收优惠。免税期满后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所属在京的二级公司暂以总公司集中纳税,在北京缴库。
    四、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问题。交通部直属的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国公路建筑总公司、中国海员对外技术服务公司、中国海洋工程服务公司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部直属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
    六、交通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
    七、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国有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库;交通部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或非国有资产兴办的集体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八、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将另行规定。
    九、上述企业所得税,属子中央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中央金库;属于地方财政预算收入的,缴入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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