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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1994]05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4-03-12 | 生效日期:1994-01-01 |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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