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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财农税字[1994]第8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03-28 生效日期:1994-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问题
  1.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规定》中列举的税目设置,按下列顺序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关于年终决算报表问题,各级征收机关在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为满足年终决 算报表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修改后年终决算报表格式附后,年终逐级汇 总,上报财政部。
  二、关于票证的问题
  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计征农业特产税时需将农业税扣除, 因此,税票中增设扣除农业税税额一档。
  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票参考格式附后。
  三、关于发票问题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同意,原产品税转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需要领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继续由税务部门办理。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积 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略)
     二、年终决算报表格式(3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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