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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纳税地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发[1994]593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4-11-03 | 生效日期:1994-11-03 |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7号)有关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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