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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发[1994]24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1994-11-10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为了进一步深化石油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会计核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拟将现行管道输送原油价款结算由"首站交油,末站结算",改为油田在向管道局(输油管理局)供油时,收回供油款,管道局在向用户供油的同时,向用户结算供油款和管输费用。为配合石油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现将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田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管道局(输油管理局)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管道局收取的管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6年12月31日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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