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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税发[1994]24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4-11-10 | 生效日期:1994-11-10 |
辽宁、河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为了进一步深化石油企业内部改革,强化会计核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拟将现行管道输送原油价款结算由"首站交油,末站结算",改为油田在向管道局(输油管理局)供油时,收回供油款,管道局在向用户供油的同时,向用户结算供油款和管输费用。为配合石油企业内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现将原油改变管输结算办法后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田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管道局(输油管理局)销售原油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管道局收取的管输费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至1996年12月31日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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