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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经济林苗木”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答复的函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政[1994]187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11-15 | 生效日期:1994-11-15 |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94)黔财农税字第29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994年143号令]中的“经济林苗木”为农业特产税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经济林是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经济林苗木就是为上述经济林提供的苗木。其他苗木的具体征税品目由你省确定。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免征农业特产税;销售经济林苗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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