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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1994]78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11-09 | 生效日期:1994-11-09 |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新税制实施后,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额标准,河南油田产量递减,四川的天然气价格暂不能同步调整,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鉴于这种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河南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原油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8元;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5元暂减为每千立方米12元。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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