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国税发[1994]237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10-31 生效日期:1994-10-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199471日全国统一启用后,一些地区对纳税人7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71日以后取得原版专用发票是否给予税款抵扣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纳税人19947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410月底前,取得销货方纳税人199471日以前开出的原版专用发票并以抵扣联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予以抵扣,对199411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货方纳税人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