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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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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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国税函[2006]1281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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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6-12-29 |
生效日期:2006-12-29 |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6]4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8875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2908 北京市
2 北京电力公司 3200 北京市
3 天津市电力公司 1800 天津市
4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7300 山东省济南市
5 河北省电力公司 3500 河北省石家庄市
6 山西省电力公司 3200 山西省太原市
7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 800 辽宁省沈阳市
8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5000 辽宁省沈阳市
9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1600 吉林省长春市
10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220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1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 3000 上海市
12 上海市电力公司 5100 上海市
13 江苏省电力公司 10500 江苏省南京市
14 浙江省电力公司 8600 浙江省杭州市
15 安徽省电力公司 2900 安徽省合肥市
16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3300 福建省福州市
17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1900 湖北省武汉市
18 湖北省电力公司 3400 湖北省武汉市
19 湖南省电力公司 2600 湖南省长沙市
20 河南省电力公司 4600 河南省郑州市
21 江西省电力公司 1900 江西省南昌市
22 四川省电力公司 3400 四川省成都市
23 重庆市电力公司 1400 重庆市
24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 150 陕西省西安市
25 陕西省电力公司 1900 陕西省西安市
26 甘肃省电力公司 1600 甘肃省兰州市
27 宁夏电力公司 1000 宁夏区银川市
合 计 88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