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2006]1261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2006-12-27
 

北京、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山东、浙江、广东、海南、四川、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企业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6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876号)规定,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按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今后如国家对汇总(合并)纳税有新的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