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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函发[1994]32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1-24 生效日期:1994-01-24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预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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