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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函发[1994]57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4-10-27 | 生效日期:1994-10-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今年3月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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