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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国税发[1994]20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1994-09-13 | 生效日期:1994-09-1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4号
(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亏损,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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