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财政部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94]财税政字第162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1994-10-10 生效日期:1994-10-10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1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