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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94]财税政字第16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1994-10-10 | 生效日期:1994-10-10 |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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