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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税明电[1994]13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1994-0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规定精神,为了保证屠宰税征收与管理工作严格而有序的的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可参照原政务院和财政部关于征收屠宰税的规定,依照改革的要求和基本维持原税负的原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征收屠宰税的办法,征收范围应包括原缴纳产品税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为了便于统一研究和协调,各地在征收屠宰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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